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尚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以来,尚某乙因其妻子张某甲与尚某甲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与张某甲发生争吵打架。2020年4月份以来,张某甲因不满平时尚某乙对其进行打骂,多次在尚某乙的早餐内投入老鼠药,意图将尚某乙杀害,尚某乙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5月22日出现头昏、头晕、全身多处疼痛等原因住院治疗,经查均出现贫血、凝血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血压下降、肢体皮下出血等,后经治疗后恢复出院。
2020年5月22月上午,张某甲、张某乙至三树街摊点处购得大卫溴敌隆液体老鼠药一支。在购药后一天早上,张某乙窜至张某甲家,当着张某甲的面,将购得的老鼠药投入到尚某乙将要食用的面条中,意图帮助张某甲将尚某乙杀害。2020年5月25早,尚某乙在家中再次因头晕摔倒,无法正常行走,出现肢体皮下出血等症状,送医院救治后,经查尚某乙再次出现贫血、凝血功能障碍,医院根据尚某乙的临床表现,怀疑尚某乙中毒,遂采集尚某乙的血液委托检验,在尚某乙的血液中检出溴敌隆和华法林成分。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尚某乙的血液、扣押的5种老鼠药等物证进行检验,在尚某乙的血液中检出杀鼠剂华法林和溴敌隆成分;在扣押的“大卫溴敌隆”液体老鼠药中检出杀鼠剂华法林成分。经鉴定,尚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犯罪人尚某甲到案后,对于自己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向尚某乙投食老鼠药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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