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20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落别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机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贵烟线方向沿产业路往天宝公司方向行驶,18时40分许行驶至贵烟线150公里200米产业路1公里100米(抵改坝)路段处时,因不按规定会车,致使车辆与对向白户贵驾驶的贵B****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肇事,造成白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尤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尤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救援受害人,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受害者家属已对尤某某写出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谅解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尤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等;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刑事和解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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