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号码4408811998********,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驾驶粤GU****号小汽车从廉江市石岭镇往雅塘镇方向行驶,当天20时许,行驶至廉江市**镇**村路段时,与同向推着自行车步行的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廉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全身多处外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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