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5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时许,被害人何某某驾驶桂B****B号绿驹牌二轮电动车行至柳州市鱼峰区乐群路229号门前路段时,车辆侧翻并与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无证驾驶后停放于路边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尤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因何某某治疗还未终结,其损伤程度评定暂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经通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鱼峰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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