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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613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号。因本案经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驾驶备案登记号“HY237***”的电动自行车从黄岩新前东江村驶往头陀新盟村上路方向,2时16分许自东向西途经325省道25KM+680M(即黄岩区头陀镇新盟村对出路段)处时,与同向在路边行走的行人黄某某、俞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俞某某轻微伤、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5日10时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尤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尤某某让其家属报警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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