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号,现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酒后驾驶陕K****5的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阳区文化路与青山路路口时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尤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0.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乙醇浓度刚超出危险驾驶罪标准,且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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