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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号**号**室,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时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8号小型轿车,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沿***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与卜某某驾驶的贵B****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卜某某报警,尤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出勘现场,发现尤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尤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交警告知尤某某要抽血,尤某某借口上厕所离开,后交警打电话口头传唤尤某某,某某自行来到交警队投案。尤某某赔偿卜某某3200元,取得了卜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尤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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