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庄。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轿车,沿S201省道行驶至灵璧县**镇**街红绿灯路口时,被灵璧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尤某某呼气酒精检测为111毫克/100毫升,随即将其带至**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鉴定,尤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3.28毫克/100毫升。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接灵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等;5.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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