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酒后驾驶新能源汽车冀AF*****沿正义路自东向西行驶, 后被执勤交警在正义路与西外环交叉口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经抽血送检,尤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15mg/100ml。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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