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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乡**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嘉峪关市五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一路与兰新路路口向北3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驾驶的半封闭式正三轮电瓶车认定为机动车,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0.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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