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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91********,汉族,本科文化,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友泉,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尤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曾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体育”赌博网站运营团队负责人“淡定的老贝”为维护“**体育”网站运行及推广,先后召集李某某、王某某(已起诉)等人通过管理贴吧、网站及宣传平面设计、软件研发、发布软文等手段为“**体育”提供帮助。其中,王某某先是召集周某某(已起诉)等人组建团队帮助“**体育”做平面设计等业务,后于2018年8月成立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并设立平面组、UI组、研发组、游戏组等部门,为“**体育”提供帮助。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在明知“**体育”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担任**公司研发组组长,帮助“**体育”提供“电竞狗”程序研发等技术服务支持,违法所得76575.64元。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东台市公安局提取的聊天记录、周报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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