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9〕113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人,个体经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0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大学派出所民警在侦查臧某某盗窃手机一案过程中,根据线索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尤某某抓获。经讯问侦查,尤某某于2018年3月中旬至2018年7月中旬,从臧某某处收购手机共计十二次,涉案手机共计16部,涉案总价值共计24210元,盈利3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收购的手机是否是犯罪所得不清,认定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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