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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3日晚22时许,在中宁县柳青渠大胡子烧烤店西侧路边,尤某某与王某某搀扶着醉酒的张某某回家,行走过程中张某某挣脱并摔倒在地致使其嘴唇破裂,随后,尤某某欲扶起摔倒的张某某,张某某便用拳头殴打尤某某,双方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尤某某又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使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中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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