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山东省沂南县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酒店三楼KTV一房间内,因言语不合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后二人发生殴打,王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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