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屈楼村*****。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19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回到其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路**花园***商铺门口,看到被害人赖某某的车牌号为粤S0C****的奥迪Q5小汽车停在其商铺门口,遂用拳头将该车的两个后视镜砸坏,并用一串房门钥匙将该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当日17时许,尤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路**花园***号商铺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赖某某被毁坏的奥迪Q5小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8730元。案发后,尤某某已赔偿赖某某人民币30000元,赖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尤某某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尤某某的责任。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