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镇**村,住本村,2019年7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卷宗1册。同年8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娄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曹某甲、曹某乙、温某某等人在娄烦县杜交曲镇杜交曲村“任洼家”进行护岸工程施工时,尤某乙驾驶白色微型面包车来到了施工工地,将车辆停在施工路段马路中间,以护岸工程占了他父亲尤某丙曾经耕种过的土地为由,将护岸工程堵住不让施工,要求施工方进行赔偿才可以施工。过了几天,尤某乙再次驾驶白色微型面包车来到护岸工程施工工地,将车辆停在施工路段马路中间,再次将工程堵住不让施工,要求工程方进行赔偿。后尤某乙的哥哥尤某甲也来到了现场,告知其弟弟尤某乙不让其再管此事,由他自己来处理。尤某甲多次打电话给曹某甲要求处理占地纠纷,要不就是去了施工工地堵工。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在郝某某家,曹某甲答应工程完工后给尤某甲四万元钱,并给尤某甲打了四万元钱的欠条,尤某甲收到钱后给曹某甲打了四万元的收条。尤某甲又将四万元钱给了其弟弟尤某乙。经多方了解,尤某甲称其父亲尤某丙耕种的土地为杜交曲村人强某某购买的四荒地,后强某某将这块地转包给了其弟弟尤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结合在案证据分析,认定尤某甲涉嫌敲诈勒索非法占有目的之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尤某甲索要四万元赔偿款是基于护岸工程占用了其耕地或附着物而请求合法赔偿,还是没有合法理由、通过堵工强行非法索取赔偿款,因此难以认定尤某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