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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敲诈勒索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2********,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石坊乡**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I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尤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把中排沙场的出口道路用自己的轿车堵住,不让中排沙场的车辆通行,直到2020年10月3日晚,中排沙场负责人找尤某某协商,尤某某要求中排沙场给其壹万元钱,就让中排沙场的车辆从2020年10月4日通行到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0月3日晚中排沙场委托人张建康微信转账给尤某某壹万元,第二天尤某某就开走了所堵车辆。尤某某要求从2020年10月19日以后,每经过一辆往出拉砂石料的车尤某某要收取35元钱的过路费,并在2020年10月4日和文县锦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排沙场)签订了协议。在2020年10月22日尤某某又用自己的轿车堵住了中排沙场出口道路,一直到10月24日上午,尤某某、王文琴又往中排沙场出口道路上倒了两车渣土,将该道路直接堵死车辆无法通行。尤某某又要求中排沙场每个月给其5000元钱的过路费用才让中排沙场通行。根据卷内证据显示,尤某某堵路处(后坝湾边)的土地王文琴与韩国平用王文琴家房背后的土地(河坝)已置换,王文琴说置换该块土地没有签订协议,只是口头上说过,不承认和韩国平置换了该块土地。但根据公安机关在文县农经中心调取的资料显示,该块土地目前确权在韩国平名下,而王文琴家房子背后韩国平原来的一块地(河坝)确权在尤书香(王文琴妻子)名下。韩国平与中排沙场在2019年5月23日签订了土地租赁(使用)协议,并付了租金。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案发后自愿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在起诉阶段自愿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量刑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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