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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街道****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宫渡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凌晨零时30分许,尤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立交桥旁,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忘拔钥匙的一辆电动自行车。2020年9月15日凌晨,尤某某主动将被盗电动自行车归还至原位,将钥匙包好放在电动自行车储物格内。2020年9月16日,尤某某在我市五华区被抓获,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起获被盗电动自行车发还被害人。经鉴定,电动自行车价格2200元。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尤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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