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11422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睢县**乡**村**号,现住慈溪市**镇**村**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伙同付某某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爱琴海购物广场永辉超市,采用调换被子包装的方式,以支付价值人民币136元被子的价格窃得蓝绿色兰可儿全棉双层透气双人夏凉被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9元)、清扬男士活力运动薄荷型洗发水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9元)。
同月3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伙同付某某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法,以支付价值人民币136元被子的价格窃得红色兰可儿全棉抗菌防螨夏凉被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9元)、蔻斯汀玫瑰花瓣沐浴露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元)。
同年6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伙同付某某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法,以支付价值人民币79元被子的价格欲窃取淡蓝色冰丝印花夏凉被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元)、红贝缇玫瑰液体精油皂沐浴露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6元)、红贝缇洋甘菊液体精油皂沐浴露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6元)、蔻斯汀玫瑰花瓣沐浴露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元)、三生花精油香氛润发精华素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元)、NVR牙刷4支(经鉴定价,价值人民币39.6元)、新碧轻透润色防晒隔离乳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9元)、舒适达牙膏2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8)、高机能韩束高保湿弹润精华霜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1元)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发现抓获。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尤某某供认不讳,并有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和发还清单、辨认和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谅解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四)被不起诉人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被害单位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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