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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盗窃案)_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20年11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海县公安局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通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窜至通海县**镇**社区**街卖衣服处,趁胡某某不备,将胡某某装在右边外衣口袋内的一部蓝色OPPO牌A9X型手机盗走,后被被害人胡冉发现及时报警,民警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尤伟燕。经鉴定,被盗手机损失价值人民币139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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