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598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岩**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黄岩**厂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和陈某某协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增加进项税额。通过陈某某与沭阳元彬机械有限公司联系,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8%开票费的方式,取得沭阳元彬机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共502860元,税额共计73065.13元。该5份发票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被税务部门稽查,现已缴纳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2020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单位登记情况、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行政处理及处罚决定书、完税证明、扣押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付款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第二、虚开税额73065.13元,数额不大;第三、已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国家税收损失已得到弥补;第四、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