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咸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咸宁市城区**路**巷**号**楼民房内设立“德扑圈”网络赌博工作室,网罗大量赌徒到“德扑圈”网络平台上进行赌博,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3月,毛某某为了追求更大的非法利益,与王某某 (另案处理) 等人相互勾结,各自成立“红色警戒”、“六道轮回”和“一滴水”联盟及“法国庄园”等网络赌博俱乐部并进行合作,按照3%-5%比例“抽水”和吃“保险”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24小时在线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犯罪嫌疑人尤某某等人通过手机下载APP软件并注册游戏账号的方式,长期在毛某某“红色警戒”、 “六道轮回”、以及王某某“一滴水”及“法国庄园”等赌博俱乐部进行德州扑克赌博,赌资数额巨大。
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尤某某使用其个人稠州银行6218281030008196、6210281030022700、6210281030110125 账户、工商银行6212261202000552738账户以及支付宝13588853793账号与赌博俱乐部结算赌资。经司法会计鉴定,尤某某接收毛某某、王某某开设的“德扑圈”赌博俱乐部赌资5330219元,支付毛某某、王某某开设的“德扑圈”赌博俱乐部赌资13008487元,累计与毛某某、王某某开设的“德扑圈”俱乐部收付赌资共计970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宁市公安局认定的尤某某赌博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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