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璐,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4日、11月20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尤某某在吸毒人员赵某的要求下向其提供贩毒人员罗某某的联系电话,但并未参与赵某与罗某某之间的毒品交易。
本院认为,依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居间介绍者受以吸毒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尤某某为吸毒人员(购毒者)提供贩毒者电话的行为应认定为居间介绍。该案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查实当天赵某与罗某某毒品交易的数量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及尤某某贩卖毒品的具体情况。故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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