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甲,曾用名尤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盐池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镇**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盐池县**镇**小区**室,无前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甲酒后驾驶宁C****3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盐池县振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玺御园小区西门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尤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尤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持有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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