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尧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号,现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尧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兆桥菜场品全平价超市购买物品后至收银台付款时,乘收银员陈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身旁收银台上的1部白色OPPOreno3手机盗走。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67元。
2020年12月9日,尧某某的妻子到该超市主动将尧某某所盗的手机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12月10日,尧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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