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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后生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8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亮山,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丰镇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2018年、2019年连续二年在本市**镇**村南林地种植农作物,共计非法占用林地20.2665亩,其中:无立木林地面积为 19.7835亩,灌木林地面积为0.4830亩。现场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有2003年乡政府鼓励农民搞养殖建奶站挤占耕地的前因,也是近年来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提高所致,并不具有主观恶性;尹某某事后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进行了补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

综上,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不具备主观恶性, 本人能够认罪认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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