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2********,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五峰**运动场项目开始招标,沈某某(已判刑)为顺利中标该项目,通过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借用湖北*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峰*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峰*乙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资质参加招投标。王某某(已判决)直接或通过尹某某给参与“围标”公司支付投标费8.5万元。该项目由沈某某通过尹某某借用的湖北*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473.6万元的报价中标,尹某某非法获利2.65万元。
同年6月,五峰县**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市政管网工程)开始招标。沈某某为顺利中标该项目,通过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借用湖北*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戊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峰*乙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资质参与“围标”。王某某通过尹某某向参与“围标”公司支付投标费5.44万元。该项目由沈某某通过尹某某借用的湖北*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39.7万元的报价中标,尹某某非法获利1.74万元。
同年6月,五峰县**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市政管网工程)开始招投标。沈启浩为顺利中标该项目,通过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借用湖北*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己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资质参与“围标”。陈某某(已判刑)通过尹某某向参与“围标”公司支付投标费8.06万元。该项目由沈某某通过尹某某借用的湖北*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751.5万元的报价中标,尹某某非法获利3.81万元。
同年6月,五峰县**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市政管网工程)开始招标。沈某某为顺利中标该项目,通过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借用湖北*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峰*乙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庚建设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资质参与“围标”。王某某通过尹某某向参与“围标”公司支付投标费12.25万元。该项目由沈某某通过尹某某借用的五峰*乙建设有限公司以573.7万元报价中标,尹某某非法获利8.1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串通投标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无违法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系湖北*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决算员、业务骨干,为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和各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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