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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0********,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号。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在1743公里+100米弯道处与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牵引车发生碰撞后,尹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被牵引车碰撞后车辆失控,刮撞到被害人杨某某,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了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让其同伴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员,同时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取得受害者家属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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