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鲁******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河东区**办事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处,与醉酒坐卧在道路上的莒南县***镇***村*****李某某碾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弃车逃逸。河东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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