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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

本案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川F*****小型面包车由洛小路方向沿旌彭路往隐峰大桥方向行驶,行至旌彭路37KM+100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2019年6月6日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死于颅腔、胸腔闭合性损伤。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申请刑事和解并达成和解,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行为出具书面谅解,请求对其不起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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