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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13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3********,汉族,大专文化,**,住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补充相关证据,于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16时32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津A****1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津围公路 17公里700米加80米处时,因判断失误驾驶车辆轧越中心黄色实线侵占对行车道,遇张某某驾驶津C****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津CW386号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对向驶来,其车前部左侧撞至张某某驾驶车辆的前部左侧,造成尹某某车辆乘车人郭为(尹某某丈夫)死亡,尹某某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不起诉尹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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