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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3时34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宿州市埇桥区**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工地门前路段,因超车与前方同方向郭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2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并等候处理。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应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宿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尹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2020年3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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