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新余市渝水区新余**路**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3:00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所委托的代驾叶某某不能找到其停放在本市**地下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赣K*****的棕色荣威小轿车,便让叶某某在停车场外等候,由其驾驶车辆出来后再有叶某某驾驶。尹某某便驾驶其小轿车从**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停车场门口收费处,后与保安发生争执。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4.68mg/100ml。案发后,尹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后驾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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