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鄂州市鄂城区**小学**。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路**号**栋**单元**号,住鄂州市鄂城区**路**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鄂G****7小型轿车,沿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火车站附近路段时,因未及时发现路面情况,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遇雨雾天未保持安全车速,与被害人江某某(女,殁年76岁)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万元,某某某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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