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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江西省安福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79042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现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少英,女,江西省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350790****。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彭某某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方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赣D9****的灰色轻型货车搭乘其两儿子,由分宜县往安福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分宜县钤山镇石枫村委石芬村小组路段时,因与对向行驶的大货车会车时未采取措施,导致会车后与由东往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彭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同年7月10日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某不承担责任;同年7月9日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系因外伤致头腹部复合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经电话告知并传唤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彭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赔偿款全部赔付到位,被不起诉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属于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即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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