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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伊春市伊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黑M****3、黑M****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绥扎公路20公里加47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朱某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相刮撞,造成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尹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责任。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现场被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民事达成和解,尹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2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其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达成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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