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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组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树学,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吉J****9号金龙牌面包车,沿三县堡至利发盛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利发盛镇梁驼子驼东十字路口(X061线98KM+300M),同自东向西行驶的毕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车辆损坏,毕某甲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尹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证据情况:

1.书证

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谅解书,和解书。

2.证人毕某乙、毕某丙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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