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经济开发区**家居经营部**店副店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街道**村**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0月2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作为**家居经营部**店的副店长,为扩展业务,以688元的价格从朱某某处购买了云箭嘉园等房产交易信息共计1322条。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提取、辨认、现场指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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