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19〕24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QQ昵称预某某),男,1988年**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号**座**幢**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上家卡商、下家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约定分取违法所得比例后,上家卡商通过QQ提供给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包含姓名、银行卡卡号的公民个人信息,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将该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胡某某,胡某某再将该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赌博“玩家”“打彩金”,赚取钱款到账后,上家卡商将其提供的银行卡内的到账金额提现后扣除自己的抽成,通过支付宝、微信、QQ将剩余金额转账给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扣除5%的抽成后,再转账给胡某某。胡某某告诉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到账金额共计人民币166300余元,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300余元,
2019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队**新城**号楼下被公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已将全部违法所得退赃至本院。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已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退赃至本院的违法所得已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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