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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尹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杨集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11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本村村民尹某甲家中饮酒后醉酒驾驶一辆吉AR***号牌***小型越野车回家途中,沿X0**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村村东头处,被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尹某某检测的结果为102mg/100ML,后抽取尹某某静脉血样,鉴定结果尹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1.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酒后短距离驾驶的过程中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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