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038,汉族,高中文化,绥中县**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园**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54分许,绥中县交警大队民警在绥中县**饭店门前路段,将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当场查获。经对驾驶人尹某某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116mg/100ml,经对其抽血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106.936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抽血及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