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00时40分许,尹某某醉酒驾驶晋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洞县城内****街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8月28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6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尹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35.63mg/100ml。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本案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