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农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甘JQ***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岷县茶埠镇将台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茶埠镇将台村(将台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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