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号牌为吉G8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双嫩高速公路278km(镇赉北收费站)时,因酒后要送其突发心脏病的姐姐去医院而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为:从送检的尹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7mg/ 100ml。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并且是为送其突发心脏病的姐姐去医院抢救而酒后驾车,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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