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宿舍**栋**单元**号,住北塔区**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
值班律师:郭建新,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沿龙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中驰一城红绿灯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尹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后经鉴定,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7月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扣留的湘******小型轿车已返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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