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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高唐县**街道**号**号楼**单元**室,**药店员工,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在金城路中奕华府西门路段行驶,因被人举报后被民警查获。案发后,经物证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高唐县**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驾驶距离较短,未发生损害后果,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_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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