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6243219*********, 汉族,在本市塘厦镇务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井冈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赣D77****号小型轿车行经本市塘厦镇三局红绿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9mg /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抽取登记表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