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55********,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15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林县石林大酒店与彩色喷泉环岛交叉口500米会展中心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尹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110mg/100ml,经石林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99mg/100ml(乙醇/血)。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认罪认罚,其悔罪认罪态度较好,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99mg/100ml,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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