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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1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号。2007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1****号小型轿车,车上搭载谢某某,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兴塱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检验,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mg/100ml。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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