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42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0********,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现在中建**项目部任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现住合肥市**路**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海大道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尹某某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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